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信貞
田瑞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75元 章信貞、田瑞琪 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24675元 章信貞、田瑞琪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24675元 章信貞、田瑞琪 自民國111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75元 章信貞、田瑞琪 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章信貞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
債務人田瑞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2萬8,17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章信貞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4,67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田瑞琪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