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67號
TPDV,111,司促,5367,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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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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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