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斯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3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4元 梁斯堯 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140元 梁斯堯 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一)債務人梁斯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43,687元正未
給付,其中40,714元為消費款;2,97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