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文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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