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27號
TPDV,111,司促,5227,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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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坂本竜一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坂本竜一核發 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坂本竜一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出 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坂本竜一核發支付命 令,於法不合。又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 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 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坂本竜一既已出境,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 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革新 技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亦不合法。綜上,聲請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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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革新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