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149號
TPDV,111,司促,5149,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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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仁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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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