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31號
TPDV,111,司促,4931,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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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家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3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710元 自民國97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710元 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
臺幣9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
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6月6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
幣558,71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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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