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永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
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
選任左永寧為清算人,是應以左永寧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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