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60號
TPDV,111,司促,4860,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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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未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
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
人撤銷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
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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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