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14號
TPDV,111,司促,4814,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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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緯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柏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零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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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