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山里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查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 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 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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