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48號
TPDV,111,司促,4648,2022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子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6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752元 黃子卿 自民國 111 年 03月 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002 新臺幣8291元 黃子卿 自民國 111 年 03月 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003 新臺幣43935元 黃子卿 自民國 111 年 03月 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 004 新臺幣7736元 黃子卿 自民國 111 年 03月 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24,26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
金118,71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18,71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0元),應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866元(110.10.13~111.3.12)
、違約金雜費計1,685元(110.11.15~111.3.12)、分期手續
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
利率公告、債權移轉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