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31號
TPDV,111,司促,4631,2022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