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95號
TPDV,111,司促,4595,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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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品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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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