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34號
TPDV,111,司促,4534,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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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詠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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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