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89號
TPDV,111,司促,4489,2022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睿宏

法定代理人 傅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
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