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峻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捌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