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79號
TPDV,111,司促,4379,202204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