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65號
TPDV,111,司促,4365,202204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惠
高秀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憲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賴憲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陳文惠應提出受僱於
相對人賴憲平且約定薪資每月為新臺幣4萬元之釋明文件;
聲請人高秀忠應提出與相對人賴憲平間之投資契約且已匯款
新臺幣20萬元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
22萬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