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65號
TPDV,111,司促,4165,202204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漢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