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97號
TPDV,111,司促,3897,202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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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安妮路易有限公司(原名卡羅素麥森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安妮路易有限公司(原名卡羅 素麥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 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 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 國111年3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11年3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 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 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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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妮路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