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45號
TPDV,111,司促,3545,20220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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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允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賴永祥
林一雄
劉仁昌

李美蓉
姚哲夫
黃萬益

劉鳳姬
葉秀珠

周博明
謝維伸
黃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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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