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允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賴永祥 林一雄 劉仁昌 李美蓉 姚哲夫 黃萬益 劉鳳姬 葉秀珠 周博明 謝維伸 黃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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