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允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一雄、劉仁昌、李美蓉、姚哲夫 、黃萬益、劉鳳姬、葉秀珠、周博明、謝維伸、黃文雄等人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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