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45號
TPDV,111,司促,3545,2022041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允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一雄、劉仁昌李美蓉姚哲夫
黃萬益劉鳳姬葉秀珠周博明謝維伸黃文雄等人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