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善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昇達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利息、給付金 額之請求,因未載明其起算日及欲請求具體之金額,致本院 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及欲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11年3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11年3月2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 ,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於 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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