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72號
TPDV,111,司,72,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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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天外天餐飲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又聲請
備位聲請選派清算人,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
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如限期命預納清算
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如逾期不繳裁
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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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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