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蘇拉朋(即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羅裕傑為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 呈送在案,經徵得羅裕傑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 聲請指定羅裕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 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核 定通知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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