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4號
TPDV,111,司,14,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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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相 對 人 特建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余景登律師(住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為特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特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 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特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建公司)於 民國92年2月12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並清算後,固已由清算人 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107年8月6日經本院准予備查,惟目前 尚欠聲請人稅款60,780,060元,且經發現尚有勞工退休準備金 170,721元可以分派,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為特建公 司選派清算人等語,業據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92年2 月12日經商字第09202031470函、本院107年8月6日北院忠民風 96年度司字第610號函、臺灣銀行信託部110年8月20日信勞給 密字第11050194361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610 號卷,查核無訛,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表明 已覓得具有專業能力之余景登律師願任清算人,並提出余景登 律師同意書為證,審酌余景登律師應已具備清算之專業智識, 堪認適為特建公司之清算人,爰裁定如主文。
至於聲請人雖主張:特建公司原清算人夏傳平遲未清理特建公 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顯未善盡職務,聲請人得依民法第39 條規定,聲請解除其職務等語,惟夏傳平既已向本院聲報清算 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其清算人職務因此當然解除,此由公 司法第333條規定意旨亦可明瞭,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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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