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31號
TPDV,111,勞執,31,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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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德心
陳威凱
王明珠
劉家青

楊心蒂
廖育
陳詩文
丁胤
林錫暉
吳淑茹
陳宜霈
林佳菁

李垂芳
張丞琳
許達楓
賴鵬仁
郭美秀

李佳鴻

周明佩
前十九人共同
代 理 人 蕭鈺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
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清償薪資之帳戶自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 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其義務一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各聲請人原薪資帳戶、 約定受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請先 至金融機構補登;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或其他程度 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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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