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57號
TPDV,110,重訴,657,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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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鴻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送達代收人 藍梅月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A0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2,762,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3,49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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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