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69號
TPDV,110,重訴,569,2022041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田豐源
陳進郎
陳軍宏
張宸綱
簡玥慧
共 同
送達代收蔡佳秀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陳鈿澧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對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1,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3,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