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何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芬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1,0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