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立威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靖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茶仔
黃典茹
黃裕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明
參 加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國字第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萬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
404元(參拾參萬肆仟肆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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