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026號
TPDV,110,訴,7026,202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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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26號
上 訴 人 黃榮鑫


被 上訴人 鄭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702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並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提出擴張聲明上訴狀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萬8,580元【計算式:50,000+18,580=68,580】,上訴聲明
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關
於第二審之辦案期限為2年之規定核定為34萬8,425元【計算式:
(3,167,500×5%×2)+(3,167,500元×0.5%×2)=348,425】,至
上訴聲明第一項尚非對原判決不服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合計上開聲明第二、三項為41萬7,005元【計算式:68,580+348,
425元=41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扣除上訴人已
繳納之1,500元,尚有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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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