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920號
TPDV,110,訴,6920,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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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920號
原 告 劉文良
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
被 告 王曉微


訴訟代理人 王羚蘊

蔡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 卷下稱司促卷第9頁)。嗣於110年12月2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10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訴字卷第73頁)。經核原告追加假執行之聲請,與原 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追加,核予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伊友人即訴外人王嘉瑋(原名:王清 重)之女,其於任職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達公司 )期間,欲認購隆達公司股票而有資金需求,因此向伊借款 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1年後返還 ,被告並指定伊將該筆款項直接匯入隆達公司之員工認股帳 戶,伊已於99年4月27日前往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匯款80 萬元至上開帳戶。惟於約定借款期限屆至前,被告均未與伊 聯絡還款事宜,故伊於100年4月25日請王嘉瑋代為轉達催告 之意,請求被告儘速返還借款,王嘉瑋並已簽名回覆表示已 通知被告,詎被告迄今未為清償,亦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系爭 借款。又縱認兩造間不存在系爭借款之合意,惟被告取得前



開80萬元匯款,用以認購隆達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亦應負返還上開款項之責。爰 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1 0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並不認識原告,系爭借款係伊父親王嘉瑋向原 告所借,匯款資料亦係由王嘉瑋提供,兩造間並無借款之合 意。又伊因任職於隆達公司,得以員工身分認股公司股票, 王嘉瑋遂委託伊買進系爭股票,而系爭股票買進後存入證券 公司之存摺及印章均由王嘉瑋持有支配,且系爭股票賣出後 款項亦全數匯回王嘉瑋所經營之睿綸水電有限公司。而王嘉 瑋稱系爭借款除有給付利息予原告外,訴外人藍素真即王嘉 瑋之配偶另於100年1月31日簽發83萬元之支票予原告以清償 系爭借款,足見伊並非系爭借款之借用人。至原告固主張其 有委請王嘉瑋催告伊還款云云,實係因王嘉瑋當時為向原告 調借資金才同意簽署,自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系爭借款之合 意,故原告請求伊返還借款,自屬無據等語。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80萬元,於100年4月27日約定之清償 期屆至後,迄今仍未清償,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縱認兩造間無借貸關係存在,然 被告無法律上原因收受上開匯款,亦應負返還不當利益之責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 為:㈠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80萬元借款有 無理由?㈡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80萬元 有無理由?茲分別述析如下:
㈠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80萬元借款有無理 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 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 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 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 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 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



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 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 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 ,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 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 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具有借貸合意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⒉查原告主張被告透過其父親王嘉瑋向原告借款乙情,固據提 出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及王嘉瑋簽名之文件為證(見司促 卷第11-13頁),然證人王嘉瑋則到庭證稱:99年4月27日伊 向原告借款80萬元買股票,係因伊女兒(指被告)剛至隆達 公司上班,原告說伊買隆達公司股票,伊女兒比較有面子, 所以伊跟原告借錢,利息3分,每個月清償利息2萬4,000元 ,伊跟原告借錢有好幾筆,均已清償完畢。被告之匯款資料 是伊提供給原告的,被告並不認識原告,且被告剛畢業,原 告不可能借她錢等語(見本院卷第81-82頁),並提出其還 款予原告之存款憑條多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05-107頁), 亦無法排除本件為利益第三人契約之可能,自難逕認兩造就 系爭借款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情事。況系爭股票既係 供隆達公司員工認股,而指定匯入該公司員工認股專戶購買 ,則原告所為匯款縱係以被告名義為之,亦與常理無悖,自 不得單憑上開80萬元款項之匯款人姓名記載為被告,即認兩 造間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甚明。至原告提出之催告文件上 記載:請王曉微小姐歸還購買股票款80萬元(100年4月27日 已滿1年),如不處理依法處理。由王清重先生轉達等語, 然證人王嘉瑋則證稱:是原告叫伊簽名的,伊也不知道為何 原告叫被告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是由證人王嘉瑋 上開證述,實難認被告有於99年間透過王嘉瑋向原告借款, 且衡情如原告確與被告本人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何以須 另透過王嘉瑋代向被告為還款之催告,此情亦屬可疑,是被 告抗辯其不認識原告等語,應堪採信。
 ⒊再者,被告所開立之證券存摺於99年7月27日、同年8月9日、 同年8月11日、同年10月7日及同年10月27日匯入出售隆達股 票之交割款30萬6,140元、29萬9,570元、5萬6,748元、2萬8 ,365元及12萬465元後,旋於99年7月27日、同年8月10日、 同年8月12日、同年10月11日及同年10月27日匯出款項30萬 元、30萬元、8萬5,000元、12萬465元、及10萬5,000元,其 中除12萬465元外,其餘款項均係匯入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戶,上情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內頁、睿綸水電有限公司存戶交易明細資料、取款憑條及匯 出匯款憑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20頁、第97-103頁) ,是被告抗辯其並未使用原告匯入之款項云云,亦堪信採。 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間確有達成消費借貸 合意,則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80萬元 本息,即屬無據。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80萬元有無理由?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 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 存在者,亦同。」。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 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 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 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 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2198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裁判可參照。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受領80萬元之利益,不具有法律上原因, 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云云,為被告所否認 ,自應由原告舉證其給付欠缺給付目的,惟證人王嘉瑋證稱 系爭借款係其為購買系爭股票所借,並由原告以被告名義匯 入隆達公司員工認股專戶等語,業如前述,且核與原告主張 之借款目的亦屬相符,尚難認原告之給付欠缺目的。此外, 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是原告本 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80萬元本息,仍非可 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 存在,亦未能證明原告之給付欠缺目的,是其依消費借貸及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100年4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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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