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923號
TPDV,110,訴,5923,2022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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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23號
上 訴 人 史明潔


尹政文


被 上訴人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592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510萬9
,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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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