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76號
TPDV,110,訴,5476,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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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6號
上 訴 人 謝俊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燕芬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6號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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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