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36號
TPDV,110,訴,5436,2022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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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惠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熊裕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
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8,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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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