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681號
TPDV,110,訴,4681,202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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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8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大葉事業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坤源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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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