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淑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蕙娜因110年訴字第4235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
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
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