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敦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中一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李季濂
人
上列當事人間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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