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7號
原 告 周福來
陳曉民
被 告 張寶林
陳碧蓮
郭瑄泰
郭萱翎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郭敏生
鄭盈芬
被 告 郭芷妍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敏宗
吳玉珮
被 告 郭明貴
郭明祥
郭進雄
郭進德
郭富雄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君隆
被 告 郭文駿
郭源盛
郭源榮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映岑
被 告 吳咸享
鄭全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鄭富恩
鄭雅禎
林肯加
陳曉豐
林義順
第 三 人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一、因原告陳曉民、被告陳曉豐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以自己就新
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訴外
人洪村山設定抵押權。爰再開辯論,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
項規定,釐清抵押權於分割後的存續範圍。本件定民國111
年5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進行
程度以書面通知訴外人洪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