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鄭任文
被 上訴人 周淑賢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