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209號
TPDV,110,建,209,20220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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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黃紫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萬9,87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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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