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訴訟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5,34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1,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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