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志勝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被 告 林樹勲
林士平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許亞哲律師
李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林輝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林輝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分割, 分割方式如附表「分配方法」欄所示。
二、陳述:
㈠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林輝為兩造之母及父,被繼承人林歐玉 霞、林輝分別於民國108年3月15日、109年4月6日死亡,遺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民法第1144條 第1項規定,系爭遺產應由兩造平均繼承,兩造之應繼分各 為4分之1,爰請求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㈡原告否認被告林士民有為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支出喪葬費用及 及其他醫療、生活費用,被告林士民應舉證代墊各該費用支 出。原告與被告林樹勳、林士平已支付被繼承人林輝之喪葬 費用,應予扣還。
㈢同意兩造111年2月21日提出之協議分割方案,原告願於111年 3月15日前給付被告林士民新臺幣(下同)8,440元,關於被 繼承人林歐玉霞、林輝所遺留如附表之遺產,依附表「分割 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兩造均拋棄代墊被繼承人林歐玉 霞、林輝喪葬費、扶養費等請求權。
貳、被告林樹勲、林士平: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聲明。
二、陳述:
㈠被告林樹勲、林世平:
⒈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擁有大量財產,不需要被告林士民扶養 。被告林士平自25歲就業以來每月給被繼承人林歐玉霞奉 養費10,000至12,000元左右沒間斷,每次探望及年節也都 給現金奉養,直至往生。95年以後,被繼承人林輝搬與原 告同住,被告林世平改給付被繼承人林歐玉霞3,000元, 被繼承人林輝7,000至12,000元至原告帳戶。 ⒉同意兩造於111年2月21日提出之協議分割方案,同上原告 陳述㈢。
參、被告林士民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被告林士民為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支出之喪葬費用、代墊生活 費、醫療費用應自被繼承人林歐玉霞遺產中優先扣償。 ㈡同意兩造111年2月21日提出之協議分割方案,同上原告陳述 ㈢。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為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林輝之子女,被繼承人林歐玉霞 於108年3月15日死亡,林輝於109年4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所示遺產。
二、被繼承人林歐玉霞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8年3月15日死亡止 ,由被告林士民照顧;被繼承人林輝生前由原告、被告林樹 勳、林士平照顧。
三、兩造為林歐玉霞、林輝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1/4。四、兩造同意111年2月21日提出之協議分割方案,由原告於111 年3月15日前給付林士民8,440元,關於被繼承人林歐玉霞、 林輝所遺如附表之遺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 分割,兩造均拋棄代墊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林輝喪葬費、扶 養費等請求權。
伍、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繼承人欲終止其 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 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 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參照)。又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 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 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參 照),是如因法律限制無法分割時,分割方法得為公同共有 。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於108年3月15日死亡,被繼承人林 輝於109年4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為林 歐玉霞、林輝之繼承人,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各1/4,又兩 造間並無因法律或依契約規定不分割情事,是原告請求分割 系爭遺產,核無不合。
三、兩造經協議後,同意由原告於111年3月15日前給付被告林士 民8,440元,就被繼承人林歐玉霞、林輝所遺留如附表之遺 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㈠查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不動產,係兩造繼承自林歐玉霞之遺產 ,而該28筆土地之權利狀態均屬公同共有,兩造再轉繼承自 林歐玉霞之28筆土地,尚有歐鴻禧等其他公同共有人(見本 院卷 ㄧ第245頁),本件既未對歐鴻禧等其他公同共有人為 請求並將之列為被告,自不得就此部分遺產之公同共有物分 割為分別共有,是兩造就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公同共有土 地不宜分割,僅得維持公同共有狀態。
㈡另附表編號29至44所示動產部分兩造同意按如附表所示依兩 造每人應繼分比例各1/4比例為分割,核屬公平合理。 四、綜上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准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柒、訴訟費用之負擔: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 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 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 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 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部 分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 體依其分得之遺產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裁判 如主文第2項所示。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遺產明細 被繼承人林歐玉霞遺產明細 編號 種類 項目 分割方法 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5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6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7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8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9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0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5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6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7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8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9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0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5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6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7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8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9 存款 合作金庫帳戶美金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 兩造按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 30 合作金庫帳戶人民幣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 31 合作金庫帳戶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32 合作金庫帳戶定期存款利息 (帳號:0000000000000) 33 中國信託帳戶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4 中國信託帳戶定期存款利息 (帳號:000000000000) 35 合作金庫證券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36 中華郵政簿儲金帳戶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0) 37 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帳戶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 38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 3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00股 40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000股 4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000股 42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0股 被繼承人林輝遺產明細 43 存款 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帳戶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 兩造按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 44 中華郵政簿儲金帳戶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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