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319號
TPDV,110,勞訴,319,202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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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博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95萬4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60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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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