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99號
TPDV,110,亡,99,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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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曹阿鳳

代 理 人 許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至三行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州臺北市八甲町二丁目二十番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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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