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3號
TPDV,110,亡,23,2022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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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朱尚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朱桂華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桂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於民國94年1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朱桂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朱桂華之同父異母弟弟,朱 桂華於民國87年12月28日失蹤迄今,已逾23年之久,爰聲請 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勞健保查詢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全國一般 前案紀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函請臺北 市殯葬管理處調閱失蹤人相關資料查核屬實,是本件失蹤人 於87年12月28失蹤,嗣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 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陳報其所知,自得死亡宣告 。另失蹤人於87年12月28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4年 12月28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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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