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21號
TPDV,109,重訴,321,20220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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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明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健雅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462
,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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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雅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明生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