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55號
TPDV,109,重家繼訴,55,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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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張馨元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趙立偉律師
欣瑜律師
被 告 張耆森
張正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張顧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二項 被告張耆森及張正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登記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應予塗銷,並登記為被繼承人張福成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被告張耆森及張正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9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就如附表編號7所示不動產,以及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就如附表編號8所示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登記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應予塗銷,並登記為被繼承人張福成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2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㈣、第6頁第3行 被告張耆森及張正育於109年3月5日以遺囑繼承登記為原因 被告張耆森及張正育分別於109年3月5日、12日、17日以遺囑繼承登記為原因 3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㈣、第6頁第10行 被告張耆森及張正育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9年3月5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辦理之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張耆森及張正育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於109年3月5日、12日、17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辦理之登記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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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